【导语】:开封市引进人才和应届大学毕业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最高贷款额度时,按其公积金缴存基数核算贷款额度。
开封市引进人才和应届大学毕业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核算最高贷款额度时,按其公积金缴存基数核算贷款额度。
拥有本科学历最高可贷额度上浮7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最高可贷额度上浮12万元,博士研究生学历最高可贷额度上浮15万元。
以上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80万元限额。
一、贷款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我市相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的引进人才;
2.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时间距申请贷款之日不超过五年(以毕业证记载时间为准);
3.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日期满6个月且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
4.申请人在开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
5.申请人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6.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近两年无连续3期、累计6期的逾期现象,无呆账现象;
7.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8.申请人所购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9.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10.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单身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大学学历证书、由负责引进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2.购买商品房须提供购房全额发票原件、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3.购买二手房须提供买卖契约、过户后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原件,过户前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卖房人银行储蓄卡(一类卡)、身份证;
4.商转公须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银行贷款结清凭证原件,银行贷款合同原件;
5.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6.申请人银行储蓄卡(一类卡)。
三、办理流程
(一)商品房贷款办理流程
1.核算贷款额度
申请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和征信报告(单身只需提供本人的)、毕业证书、引进人才认定证明,到公积金服务大厅核算贷款额度,领取《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通知单》。
2.签订购房合同
申请人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通知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签订贷款合同
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签订《开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
4.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约定时间地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5.发放贷款
公积金中心收到受托银行送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申请人的贷款资金划拨到《开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中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
6.按月偿还贷款
申请人每月按照《开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约定,在还款储蓄卡上存款,公积金中心按期扣收还款本息。
(二)二手房贷款的办理流程
1.核算贷款额度
申请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和征信报告(单身只需提供本人的)、毕业证书、引进人才认定证明,到公积金服务大厅核算贷款额度,领取《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通知单》。
2.办理二手房过户
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二手房的过户手续。
3.签订贷款合同
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签订《开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
4.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约定时间地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5.发放贷款
公积金中心收到受托银行送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申请人的贷款资金划拨到《开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约定的卖房人账户。
6.按月偿还贷款
申请人每月按照《开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约定,在还款储蓄卡上存款,公积金中心按期扣收还款本息。
(三)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流程
1.核算贷款额度
申请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和征信报告(单身只需提供本人的)、毕业证书、引进人才认定证明,到公积金服务大厅核算贷款额度,领取《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通知单》。
2.结清商业贷款
申请人在已办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前还款手续。(商业贷款余额须一次性结清)
3.签订贷款合同
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签订《开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
4.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约定时间地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5.发放贷款
公积金中心收到受托银行送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申请人的贷款资金划拨到《开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约定的申请人账户。
6.按月偿还贷款
申请人每月按照《开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约定,在还款储蓄卡上存款,公积金中心按期扣收还款本息。
(四)组合贷款的办理流程
1.核算贷款额度
申请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和征信报告(单身只需提供本人的)、毕业证书、引进人才认定证明,到公积金服务大厅核算贷款额度,领取《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通知单》。
2.核算银行贷款额度
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核算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额度。
3.签订购房合同
申请人持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共同出具的《组合贷款审批通知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
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签订《开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
5.签订银行贷款合同
申请人夫妻双方携带银行贷款相关材料到受托银行,签订《商业银行贷款合同》。
6.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约定时间地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7.发放贷款
公积金中心收到受托银行送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申请人的贷款资金划拨到《开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
8.按月偿还贷款
申请人每月按照《开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及《商业银行贷款合同书》约定,在还款储蓄卡上存款,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按期分别扣收应还本息。
四、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五、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认贷不认房”的标准。
如果申请人夫妻双方名下贷过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不能按照引进人才或应届大学毕业生相关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贷款比例
1.购买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的比例最高为80%;
2.有尚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二手房贷款,首套房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的比例最高为60%;
4.商转公贷款,首套房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的比例最高为60%,同时不超过商业贷款最后一次结清金额,二者取最低;
5.组合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金额+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的比例最高为80%(仅期房可办理组合贷款)。
七、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
按照公积金缴存基数核算最高贷款额度。
八、贷款利率
首套住房:1—5年,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6%,6—30年,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1%。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九、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30年。
申请人的贷款年限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可以贷到65周岁,女职工可以贷到60周岁(副县级以上女职工可贷到65周岁)。
十、贷款担保
两种方式:
1.申请人的单位担保。
申请人单位为法人,且无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2.个人担保。
所需条件:
担保人在开封市或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为6个月以上。
担保人可担保两次。担保人提供担保后,不影响担保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及提取公积金。
十一、还款方式
两种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本金相同,利息逐月递减。
十二、提前还款
贷款偿还满十八个月后,可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部分提前还款金额须为万元的整数倍。
十三、提前还款的办理
1.申请人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注册后登录,在“业务办理”选项中,点击提前预约还款,即可进行办理网上提前还款业务。
2.申请人持身份证、银行卡(把还款金额存入约定还款账户内)后,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扣款手续。
组合贷提前还款办理如下: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签订《公积金组合贷提前还款通知单》,受托银行凭此接收还款。公积金和商业银行提前还款额均需为一万元以上,取千元整倍数,还款额须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在本次组合贷款的占比比例分别偿还本金,不得单独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
十四、贷款结清及解押手续的办理
第一步申请人持身份证、银行卡(把剩余本息存入约定还款账户内)后,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还款手续,并开具结清证明;
第二步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和结清证明到公积金中心档案室提取抵押档案;
第三步将从档案室提取的抵押手续交至相应贷款银行窗口,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约定时间交接解押后的房产手续。
组合贷还清后解押手续如下:
第一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公积金贷款结清手续;
第二步申请人持身份证及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通知单》,到受托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持本人持身份证和结清证明到公积金中心档案室提取抵押档案;
第四步将从档案室提取的抵押手续交至相应贷款银行窗口,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约定时间交接解押后的房产手续。
十五、其他事项
1.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2.需核实学历等相关信息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3.购买二手房贷款,过户时间距办理贷款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时间不超过6个月。
4.其他事项按照《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开封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规定执行。
5.本业务办理指南由公积金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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