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3.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4.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温馨提示: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办理材料
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
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
5.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五张。
办理流程
1、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
(1)是在河南人口网下载后填写;
(2)是登录河南人口网,通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中心》在线填写;
(3)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领取后填写。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村(居、社区)签署核实意见。
2、材料审核和办理。
(1)乡级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确保审批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经办人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对材料齐全的,可下达《受理通知书》; 对需要补正材 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 。
(2)乡级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后,应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对申请人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工作 (需要跨省核实的,核实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下达 《不予受理通 知书》。 经核查,申请人人户分离、多地多次流动和婚姻变动、跨省婚姻等情况复杂、无法核实其婚育状况的,可通知申请人对婚育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后予以上报。
(3)县级审批发证。
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发给二孩生育服务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将材料退回乡 (镇 ) 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办理地点
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均在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均可办理。
办理时限及费用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时限:乡(镇、街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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