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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3.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4.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温馨提示: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