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为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产转移登记信息;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办理资料
2、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保障部门受理
3、县(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查,县(区)民政局审核并出具意见(出具低收入证明)
4、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5、办结审批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