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开封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详见正文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的主道;
(二)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四)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
(五)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及其一点五米以内的路段;
(六)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
(七)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范围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或者区域。